(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正定县容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封庆辉、河北丰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容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封庆辉,河北丰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正定县容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州南街13号。法定代表人钱颖,经理。被告封庆辉。被告河北丰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三里屯。法定代表人封庆辉,经理。被告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丰辉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广富,经理。被告石家庄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法定代表人宋彦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容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庆辉、石家庄市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丰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圣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239元。审 判 长 宋瑞清审 判 员 程计山人民陪审员 吴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