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圆红与叶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圆红,叶国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何圆红,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乔,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何圆红与被告叶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