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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圆红与叶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圆红,叶国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何圆红,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乔,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何圆红与被告叶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