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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龙某甲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安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上旬,龙某乙(被判刑)、杨世安、龙华胜(均��案处理)共同出资92800元购买了韦会忠位于融安县板榄镇马步村三岔屯“岭脚田”(地名)山场的大径级杉树28株,其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请民工将其砍伐,并运至融水县白云乡白照村长滩屯口的公路旁堆放。同年8月下旬被告人龙某甲在明知龙某乙、龙华胜、杨世安所砍林木系滥伐的情况下,仍然决定购买,并联系买主李某、潘某进行转卖,从中获取差价共计人民币6300元。其中,转卖给李某的大料杉木规格为2.2米长、平均尾径约36公分31根约6立方米,获取差价1300元;转卖给潘某的4.4米长的杉原木22.099立方米,获取差价5000元。同时在贩卖过程中,被告人龙某甲还套用他人的木材指标在融水县白云乡林业站办理了转卖杉木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后提供给买主李某、潘某。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龙某甲在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白照村被向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乙、潘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暂时扣押(或冻结)财物专用收据,发还清单,活期存折历史明细查询单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甲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甲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于融安县森林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六千三百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赵颂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梁玉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