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邵阳县宝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荣湘、邹艳桃、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县宝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荣湘,邹艳桃,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邵阳县宝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新区。法人代表高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光辉,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荣湘,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邹艳桃,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板栗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荣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阳县宝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荣湘、邹艳桃、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卫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黎飞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明担任记录。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荣湘、邹艳桃、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阳县宝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宝京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4年9月4日、11月4日,被告郭荣湘、邹艳桃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10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月利率都为1.35‰。被告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湘胖食品公司)对二笔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将所借款项汇至被告郭荣湘、邹艳桃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内。二笔借款期限先后到期后,虽经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收,但三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向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8500元(利息算至2015年6月3日止,后期利息顺延照计),共计本息3148500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查,2014年9月4日,被告郭荣湘以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元,被告邹艳桃在配偶签字栏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日,被告湘胖食品公司与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告郭荣湘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2014年11月4日,被告邹艳桃以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00000元,被告郭荣湘在配偶签字栏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日,被告湘胖食品公司与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告邹艳桃的贷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分别与被告郭荣湘与被告邹艳桃在不同时间签订的两个不同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被告主体、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而一个民事之诉只能有一个诉讼标的,且本案两诉中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性,应分别提起诉讼;同时,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就此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要求原告从两个诉讼标的中选择一个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要求两个诉讼标的在一个诉中解决,故应裁定驳回原告宝京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阳县宝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8元减半收取159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94元,由原告邵阳县宝京小额货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卫群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黎飞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