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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魏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魏某,女,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钱某,男,1951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魏某已预交),由魏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尹德元书 记 员  蒋乔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