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魏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魏某,女,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钱某,男,1951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魏某已预交),由魏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尹德元书 记 员 蒋乔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