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琳与侯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琳,侯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云鹏。上诉人唐琳与被上诉人侯云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据以原告起诉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琳诉讼请求。宣判后,唐琳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本案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据和转账记录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完全具备民事起诉的基本条件,不应驳回起诉。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与第三方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有借据,但经审查被上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从借据形式上看与公安机关所立案件是相同的,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陈丽娜审 判 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