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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志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5号展厦商住综合楼B单元19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就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的纠纷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18650元,由原告广西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方祥审 判 员  魏元国代理审判员  农彩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