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赵静与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603号原告赵静。被告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新。原告赵静诉被告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2015年8月19日,原告赵静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赵静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