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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孔小燕,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0911253046。被告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小燕、被告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23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5月26日在浠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00年2月1日生育长女徐某乙,2005年4月26日生育次女徐某丙,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徐某丁。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生育小孩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直不尽家庭义务,三个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原、被告自2008年起一直争吵,夫妻间没有沟通和交流,今年正月初三,被告带亲戚朋友十几人来到原告家,对原告父母进行辱骂,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家的大桌子打了,原、被告于2012年至今一直分居。现原、被告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分别为13021.5元、34724元、39064.5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占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1日生育长女名徐某乙,2005年4月26日生育次女名徐某丙,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名徐某丁。自2009年起,原、被告间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造成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闵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自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