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渠涛、杨延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渠涛,杨延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委托代理人黄雯。被告渠涛。被告杨延丽。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集团公司)与被告渠涛、杨延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莹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华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渠涛、杨延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华集团公司诉称:在其公司为渠涛、杨延丽所居住的小区无锡市XX花园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渠涛、杨延丽自2010年10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现要求渠涛、杨延丽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856.40元及滞纳金600元。被告渠涛、杨延丽在法庭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渠涛、杨延丽系无锡市XX花园201号401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5.12平方米。2009年1月1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XX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由深华集团公司提供。渠涛、杨延丽在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0.5元/平方米×95.12平方米×39个月=1854.84元。XX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华集团公司另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月缴纳,于每月25日前缴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江苏省无锡市XX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关于对《XX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和更正、补充协议、协议书、律师函、邮政快递存根、变更(备案)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渠涛、杨延丽应向深华集团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诉讼中,渠涛、杨延丽对深华集团公司的主张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据深华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审查确认,渠涛、杨延丽尚欠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54.84元,应予支付。另外,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渠涛、杨延丽还应以所欠物业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欠付当日起计算至付清日之止支付滞纳金,经核算深华集团公司主张的滞纳金600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渠涛、杨延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深华集团公司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854.84元、滞纳金600元,合计2454.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深华集团公司预交),由渠涛、杨延丽负担(深华集团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渠涛、杨延丽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渠涛、杨延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华集团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狄春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