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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卢某、王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3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082400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州市南城区西汶村。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辩护人黄芳,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王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强、被告人卢某、王某甲及王某甲的辩护人黄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王某甲预谋合伙诈骗,后开车来到景县,卢某给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让其有偿代还25,000元信用卡欠款,后王某甲雇佣出租车司机刘某甲给张某甲送去一张户名为贾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张某甲向该卡内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张某甲现金25,000元钱。二、201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王某甲以同样有偿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诈骗方式,在辛集市雇佣出租车司机刘某给辛集市小辛庄王山口村的王某乙送去一张户名为张某乙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王某乙向该信用卡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王某乙现金25,000元钱。三、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王某甲以同样有偿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诈骗方式,在辛集市雇佣出租车司机孙某给辛集市旧城镇刘章村东环街的刘某丙送去一张户名为贾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刘某丙向该信用卡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刘某丙现金25,000元钱。四、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王某甲以同样有偿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诈骗方式,在辛集市雇佣出租车司机李某给辛集市和睦乡高家庄村的郑某送去一张户名为高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郑某向该信用卡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郑某现金25,000元钱。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对第三起犯罪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实施该起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通过网络购买了POS机,并利用自己对信用卡比较了解这一特长,便想以找人有偿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的方式,用副卡通过POS机把钱刷出来骗钱。其通过网络结识了王某甲。二人预谋实施诈骗。王某甲联系了透支的信用卡,卢某办理了副卡,并由卢某寻找被害人。二人先后四次实施诈骗,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一、2015年3月15日下午,由王某甲开车拉着卢某来到景县,卢某给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让其有偿代还25,000元信用卡欠款,后王某甲雇佣出租车司机刘某甲给张某甲送去一张户名为贾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张某甲向该卡内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张某甲现金25,000元钱。二、201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王某甲以同样有偿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诈骗方式,在辛集市雇佣出租车司机刘某给辛集市小辛庄王山口村的王某乙送去一张户名为张某乙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王某乙向该信用卡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王某乙现金25,000元钱。三、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开车与被告人卢某一起去辛集市合谋实施诈骗。到了辛集后,被告人卢某给辛集市旧城镇刘章村东环街被害人刘某丙打电话,让其有偿代还25,000元信用卡欠款,刘某丙让其把卡放在东东汽车灯具店内,后其在辛集市雇佣出租车司机孙某将一张户名为贾某尾号为685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和400元钱交给了东东汽车灯具店老板陈某,后由陈某交给了刘某丙,在刘某丙向该信用卡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刘某丙现金25,000元。四、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王某甲以同样有偿代还信用卡欠款的诈骗方式,在辛集市雇佣出租车司机李某给辛集市和睦乡高家庄村的郑某送去一张户名为高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郑某向该信用卡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卢某利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和副卡将该25,000元钱转走,骗取郑某现金25,000元钱。二被告人诈骗款项均分,现已全部退还四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郑某的损失是用二被告人用赃款所购车辆抵顶。四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第一、二、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张某甲、王某乙、郑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贾某、刘某乙、李某的证言及刘某甲、贾某的辩认笔录,户名为贾某尾号为0458、户名为张某乙尾号为7893、户名为高某尾号为3304交通银行信用卡及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第三起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3月24日下午去辛集的目的是联系代还信用卡的人,目的是诈骗。我不会开车,是王某甲开车拉我去的。我在车上联系的代还信用卡的人和出租车,王某甲知道。诈骗的钱我们平分了。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3月24日下午去辛集的目的是联系代还信用卡的人,目的是诈骗。在另外几次的诈骗过程中,都是卢某负责联系代还信用卡的人并联系出租车司机,还负责用POS机刷卡,我负责给出租车司机送卡和钱。但第三起是卢某联系了代还信用卡的人,卢某给出租车司机送的卡和钱,我没有参与。卢某骗刘某丙的事我是当天晚上知道的。卢某将骗的钱分了我一半。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15年3月24日下午一个东北口音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代还户名贾某尾号6850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25,000元,我当时没在辛集,让他把卡放在一个老板叫陈某的东东汽车灯具店,下午四点半左右我返回辛集市到陈某处拿了这张信用卡,陈某说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捎过来的。我往这张信用卡里打了25,000元,后来我用手机操作发现打入的钱被支走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今天下午3点,我在自己经营的东东汽车灯具店内,有个开出租车的男的将一张信用卡放在我这,他说是一个小伙子让他捎过来的。之前朋友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让她代还信用卡透支的钱,她让把卡放在我这。过了一会,刘某丙来我这把卡拿走了。5、证人孙某2015年3月30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五、六天前的一天下午,我开出租车在辛集市安定街西段鑫苑小区门口西侧路北路过时,一个男的让我帮忙捎一张信用卡和400元钱到东东汽车灯具店内,并给我10元钱做为路费,后来我把卡和钱送到了东东汽车灯具店交给了店老板。经辨认卢某是交给我钱和卡的人。6、户名贾某尾号为685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7、交易明细查询证实,2015年3月24日刘某丙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户名为贾某尾号为685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转款25,000元。就全案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交了物证POS机一台、户名为贾某、张某乙交通银行信用卡二张、(2015)深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张某甲、刘某丙、王某乙出具的谅解书、协议书、收款条、被告人卢某、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亲属对四被害人已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王某甲没有参与第三起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事先预谋到辛集实施诈骗,且事后王某甲分得了该起犯罪的赃款,故应认定王某甲参与了该起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盗窃被单处罚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POS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姜爱民审判员王正春审判员刘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徐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