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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248号原告李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覃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谭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