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俏琛与朱海莉、钱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俏琛,朱海莉,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何俏琛。被执行人朱海莉。被执行人钱峰。申请执行人何俏琛与被执行人朱海莉、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朱海莉、钱峰于2015年3月30日前、2015年9月30日前、2016年3月30日前、2016年9月30日前分四次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俏琛5万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二被执行人承担利息;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5日分别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泰州市海陵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州市XX家园XX幢XXX室、泰州市XX路XXX号X层X单元XXX室、泰州市XX园小区XXXX苑XX栋XX号、泰州市XX花园XX幢XXX室及泰州市XX路XXX号XX花园X幢XXX室共五处房产可供执行。其中位于泰州市XX家园XX幢XX室及泰州市XX路XXX号XX花园X幢XX室的房产,本院正在另案拍卖;位于泰州市XXX路XXX号X层X单元XXX室、泰州市XX花园XX幢XXX室的房产、泰州市XX园小区XX苑XX栋XX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7月10日、7月15日申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对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XX家园XX幢XXX室及泰州市XX路XXX号XX花园X幢XXX室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本院正在另案拍卖;位于泰州市XX小区XX苑XX栋XX号、泰州市XX路XXX号X层X单元XXX室及泰州市XX花园XX幢XXX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