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胡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田宽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华明。本院在执行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胡华明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羊卫志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327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胡华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