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小聪、谢官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聪,谢官华,胡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聪,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谢官华,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胡声全,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崇义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朱小聪申请谢官华、胡声全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谢官华、胡声全应支付申请人朱小聪案款4488.1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官华;胡声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