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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东屹诉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466号原告:李东屹,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付志刚,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屹诉被告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李东屹承担。审判员 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