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民港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西省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港初字第210号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