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柯与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柯,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李柯,男,汉族,48岁。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6号。法定代表人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汉族,29岁。原告李柯与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被告申请依法追加杨超为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柯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30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