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强与蒲厚琼、顾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强,顾美娟,蒲厚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男,汉族,1960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劲松,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美娟,女,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厚琼,女,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泽林,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强、顾美娟因与被上诉人蒲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强、顾美娟以与被上诉人蒲厚琼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强、顾美娟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强、顾美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上诉人马强预交5650元,上诉人顾美娟预交565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马强、顾美娟各负担28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弥永利代理审判员 石红燕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