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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壮其与射阳县源马服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壮其,射阳县源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905-1号申请执行人刘壮其,个体户。被执行人射阳县源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临海镇陈李线十字路口向南加油站斜对面(路西向北100米惠民大酒店内)。负责人马磊,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壮其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源马服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射民初字第0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射阳县源马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壮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计579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民初字第0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员  唐海明审 判 员  王 樵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庆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