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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王永朝、沈小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责人:高星。被执行人:王永朝。被执行人:沈小萍。被执行人:许宏亮。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王永朝、沈小萍、许宏亮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朝、沈小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63元,公告费400元;被执行人沈小萍、许宏亮负连带责任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朝已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人民币19198元。被执行人王永朝、沈小萍、许宏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永朝、沈小萍、许宏亮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永朝、沈小萍、许宏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朝、沈小萍、许宏亮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朝、沈小萍、许宏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烜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