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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伟生与张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生,张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8-1号原告马伟生。委托代理人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岑。原告马伟生与被告张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岑驾驶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原告马伟生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岑驾驶的冀F×××××号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岑驾驶的冀F×××××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