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非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郭爱冬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爱冬。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5)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朱各庄镇里各庄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现主体完工,违法建筑占地面积246.4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农村居民点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适用《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12)87号]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袁利审判员刘彦良审判员马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王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