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高昌海与芜湖鑫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海,芜湖鑫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64号原告:高昌海,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芜湖鑫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高昌海诉芜湖鑫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昌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履行了交付租金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昌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昌海负担。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