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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余某甲。委托代理人:余云强。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玉琴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人民陪审员  高锡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力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