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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执民字第3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袁贵利、罗文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志伟,袁贵利,罗文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069-2号申请执行人:冯志伟。被执行人:袁贵利。被执行人:罗文锭。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余姚市公证处(2014)浙余证经字第487号执行证书,��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袁贵利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云鼎商城1幢414室的房屋(附记0347312-83)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未能合法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袁贵利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云鼎商城1幢414室的房屋(附记0347312-83,房屋所有权证号:A100859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0字第0926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惠萍审判员  卢 斌代��审判员尚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