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尹玲菊与应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玲菊,应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74号原告:尹玲菊(又名尹林菊)。被告:应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玲菊与被告应美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