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广全与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全,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53号原告:苏广全,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冉照芳,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杨智戎,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李华道,行长。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广全与被告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广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广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9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