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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仲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玉珏与西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珏,西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仲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珏,男,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号。身份证号:6101132983********。被执行人西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55号启迪科技广场七层。法定代表人张西民,该公司董事长。王玉珏申请执行西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4)377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申请人王玉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200元、失业保险金17280元。本案执行费747元。但被执行人西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227元,或扣押、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