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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巴特尔诉被告马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巴特尔,马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045号原告郭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被告马少明,男,回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本院受理原告郭巴特尔诉被告马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庆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徐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