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巴特尔诉被告马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巴特尔,马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1045号原告郭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被告马少明,男,回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本院受理原告郭巴特尔诉被告马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庆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徐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