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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清林与王天龙、李涛双方上诉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林,王天龙,李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林,男,生于1959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吕世平,德阳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龙,男,生于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现住四川省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涛,女,生于1982年6月30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四川省安县。上列二上诉人王天龙、李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林、王天龙、李涛因合伙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春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立冬、审判员汤显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清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世平、上诉人王天龙和李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清林和上诉人王天龙、李涛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汤 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