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鸿与被告郭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陈明鸿,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郭缨瑜,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鸿与被告郭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鸿负担。审判员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