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邹平福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邹平福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刘爱华,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慧美,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福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法定代表人王乃忠,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邹平福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爱华负担。审 判 长 鞠光斌审 判 员 梁姗姗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