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德孝、张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德孝,张娟,邬明娥,王金勇,庄见山,邓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毛德孝。被告张娟。被告邬明娥。被告王金勇。被告庄见山。被告邓丽娟。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德孝、张娟、邬明娥、王金勇、庄见山、邓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