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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德孝、张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德孝,张娟,邬明娥,王金勇,庄见山,邓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毛德孝。被告张娟。被告邬明娥。被告王金勇。被告庄见山。被告邓丽娟。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德孝、张娟、邬明娥、王金勇、庄见山、邓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