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董树才与被执行人尹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才,尹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董树才(曾用名董树文),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纪委工作人员,住高唐建设银行家属院。被执行人尹训峰,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纪委工作人员,住高唐县尹集镇尹北村。申请执行人董树才与被执行人尹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尹训峰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尹训峰有工资收入,已被法院冻结,本院对尹训峰的工资收入进行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尹训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2500元,均未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