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泽举、李秀红等与陈其铎、郭宝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其铎,孙泽举,李秀红,郭宝芳,沧州市顺达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其铎。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泽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红。原审被告郭宝芳。原审被告沧州市顺达汽车出租公司。负责人朗俊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负责人刘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家远,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其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其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其铎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其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上诉人陈其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