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吴士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吴士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责人:冯俊。被执行人:吴士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吴士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6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6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靓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