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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杰,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胡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