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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刘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共印2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法定代表人冯俊。被执行人:刘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刘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4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也无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案件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靓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