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仲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仲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2072号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4号。法定代表人梁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旸,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仲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围堤道交口国华大厦1308-01。法定代表人彭中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仲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文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