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徐明义、杨伯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明义,杨伯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945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勔,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想,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被告徐明义,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伯红,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明义、杨伯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