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连芬与章友平、杭州新广成二手经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连芬,章友平,杭州新广成二手经营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上海奇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075号原告:何连芬。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李坚,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友平。被告:杭州新广成二手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208号底层1-7号。法定代表人:陈宇。委托代理人:薛江春,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代表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鲍迪帆,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代表人:徐若宁。委托代理人:平蓥,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奇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768号7幢B区1168室。法定代表人:赵冬。被告: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王伟亮。原告何连芬诉被告章友平、杭州新广成二手经营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上海奇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连芬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