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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12年6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自漳浦县沙西镇河墘村陈某甲家往漳浦县沙西派出所行驶至沙西派出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黄某到案经过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黄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黄某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漳教字(2012)03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和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四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瑞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