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火福与黄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火福,黄根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417-1号原告王火福。被告黄根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火福与被告黄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根祥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