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才诉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才,海城市响堂管理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681号原告陈福才。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住所地:海城市响堂区西响居委会。负责人杨春诚,该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关彭元,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福才诉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福才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王长斌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人民陪审员 何 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彬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