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骏、周菊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周骏,周菊山,范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树。委托代理人夏建伟。被执行人周骏。被执行人周菊山。被执行人范彩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被执行人范彩英所有的位于德清县乾元镇环城北路133-2、133-3、133-××号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乾元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2﹥第00211974号)及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南路242-246号2**室(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2﹥第001183**号)进行拍卖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彩英所有的位于德清县乾元镇环城北路133-2、133-3、133-××号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乾元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2﹥第00211974号)及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南路242-246号2**室(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2﹥第00118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