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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于某甲,女。被告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