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蔡琳与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08号原告:蔡琳。被告:梅英菊。原告蔡琳诉被告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梅英菊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英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梅英菊向原告蔡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梅英菊已归还了15000元,剩余借款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英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蔡琳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梅英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