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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乔树存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树存,王桂芹,乔焕刚,高彩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树存,男,汉族,1946年6月14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电子机械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芹,女,汉族,1946年6月23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焕刚,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北京凯利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彩凤,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乔树存、王桂芹因与被申请人乔焕刚、高彩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树存、王桂芹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不以土地证为依据,而是以被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亲姑父开具的前村委会的证明为依据,让法律失去公正的立场,两审判决没有考虑历史情况。被告盖完房后将好多垃圾杂物放在我方往外通行的中间部位,使我方二年来无法出入,有报警音像资料为证。村委会证明是根据土地使用证和70年来一直由我方使用,和现实情况,认为我方有使用权。一审法院判决中说根据当地民俗,街道可以放东西,纯属无稽之谈。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双方存放杂物的位置系集体过道,并不在乔树存、王桂芹家宅基范围内。依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乔焕刚、高彩凤堆放杂物没有影响乔树存、王桂芹通行。据此,两审法院对于乔树存、王桂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乔树存、王桂芹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乔树存、王桂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树存、王桂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