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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流英与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流英,李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黄流英,女,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婷,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中,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流英与被告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流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婷、被告李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流英称,被告李中2014年起向原告购买草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送往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下属的长沙、益阳、常德、岳阳、郴州等地。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至2015年2月15日,被告共欠款共计174478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47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中辩称,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属实,但被告送的草皮有质量问题被恒大公司扣款,现在只欠原告154600元,且原告承诺自己向恒大公司追讨,故被告不承担向原告付款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开始,原、被告达成买卖名称为“马尼拉草”的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名称为“马尼拉草”的草皮,单价为每捆5.1元。2014年7月双方口头结算,原告共送货价值20万元左右,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2月15日,被告李中出具条据一张:“欠乙方(黄流英)壹拾陆万元,由乙方承诺找恒大总公司兑现,甲方不管,甲方:李中,2015年2月15日”。由于被告李中至今未支付草皮款,原告黄流英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送货清单、协议书、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中向原告黄流英购买草皮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中至今未向原告黄流英支付草皮款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草皮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欠款共计174478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确认被告欠货款16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承诺自己向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债权,与被告无关,因此承诺系被告单方出具,原告未签名确认,且也未得到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认可,原告不能依此承诺直接向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该债权,故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流英货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李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